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小微企业创业 创新基地的通知

2018-03-21 09:41:35 DY 36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15〕148号)和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企发〔2017〕63号)精神,省中小企业局决定认定2018年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或省直单位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生产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三)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

(四)场所面积。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

(五)入驻企业户数。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服务业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5户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六)产业类型。包括工业制造业,设计、研发、科研、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七)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小微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明显。

(八)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我省贫困地区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条件中的面积和入驻企业户数可放宽至原标准的70%。

二、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遵从自愿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逐级审核资料、现场考察后,报省中小企业局。省直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察后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

(二)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申报主体(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批准建设或认定的文件;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

(五)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省直单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文件。

(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等)。

(七)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八)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书(复印件)。

(九)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办公、服务和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证明资料(需提供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十)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

(十一)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十二)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见附表3)。

(十三)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十四)《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见附表4)。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四、奖励方式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招待费、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对考察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资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票否决。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保存申报主体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各申报主体在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之前,务必登录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8718.com)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申报。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将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一式2份(光盘),于2017年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省中小企业局服务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蔡绍青

电  话:0351-5607048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7年10月9日


本政策由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发布

链接:http://www.sxsme.gov.cn/w/sxsme/article-9de1db0a-c321-4a53-9c62-66af77e90e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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