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8年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03-21 09:59:24 dongyang 17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8年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省会展行业协会,全省会展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会展业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6〕59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7〕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我省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对在我省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览活动进行补助。

(二)对引进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及行业性重大会展项目给予奖励。

(三)支持引进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经济、科教文卫体等)。

(四)优先支持在我省连续举办三届以上、且按照周期做优做强的展会项目。

 (五)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自主品牌展览项目。

(六)优先支持纳入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omp.mofcom.gov.cn),并按照要求报送展览项目统计数据的单位。

(七)对省内重点展馆2018年运营情况给予考核奖励。

 二、资金申报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在山西省境内举办。

(二)在山西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或承办(含联合主办或联合承办)。

(三)展览的展期在2天以上(含);会议的实际会期在1天以上(含)。

(四)国际性展览是指,境外企业参展比例不低于20%且5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参展;全国性、行业性展览是指,除本省参展企业以外,有6个以上其他兄弟省市的企业参展且参展比例不低于10%。

(五)国际性会议是指,境外企业参会比例不低于30%且5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参会;全国性、行业性会议是指,除本省参会企业以外,有5个以上其他兄弟省市的企业参会或参会比例不低于10%。

(六)同一项目同时包含展览、会议内容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作为申请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两项补助。

 三、资金支持标准

(一)引进展览项目: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行业性展览,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机构主办,省级行业协会或企、事业承办,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展览活动。

引进国际品牌展览项目,展览规模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的,给予办展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引进国内品牌展览项目,展览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40%的,给予办展单位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引进行业品牌展览项目,展览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办展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自办展览项目:自办展览项目,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含)或参展商数量达到100家,给予办展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三)引进会议项目: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行业性会议,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机构主办,省级行业协会或企、事业承办,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论坛、研讨会、年会等。

 引进会议项目,按照实际参会代表人数的住宿费用(不包括本地参会人员,每人每天标准不超过350元)给予不超过80%补助,其中:引进国际性会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全国性会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展馆运营项目

 标准化展馆年承接展览项目数量在30个以上,或全年承接展览总面积(不包含室外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或年展馆出租率不低于30%的,并且按要求上报统计信息表(见附件5-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会展专项资金扶持补助范围:

(五)已获得财政专项支持的会展活动不属于支持范围;

(六)各类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非商贸展览活动,以及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促销会项目;

(七)同期同地举办的两场及两场以上的不同主题的展会不能合并或叠加申报展览面积或参展商数量。

(八)在会展活动期间组织秩序混乱、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等事故。

 四、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

 项目资金的申报按照会展活动举办场所的所在地划分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是指会展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会展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需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在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展会基本情况、上届或本届规模和效果)。

 2.申请单位基本资料: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是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3.项目基本资料: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议或文件;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后推选的申请单位的文件。

 4.展览项目需提供: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批文;举办场馆出具的实际展出面积和参展商数量,无重大事故、无纠纷证明;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展位规划设计图纸;参展商名录(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认购摊位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重要采购商名单(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联系人、联系电话);能够证明展位出售及认购的凭据(展位认购协议及发票复印件);

 与场馆或展会举办场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展会宣传材料或会刊、主要照片、展会总结材料等。

 5.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组织实施方案、承办单位与住宿酒店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费用实际结算发票(复印件);会议场地租赁合同及费用结算发票;酒店提供的住宿人员名单并盖章;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或会议手册;重要嘉宾名单、参会人员名单(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联系人、联系电话),会议宣传材料或会刊、相关新闻报道及现场照片(须提供全景图片);如有外文需翻译为中文等。

 6.展馆运营项目需提供展馆与办展单位签订的承租合同、协议以及发票(复印件),年举办展览项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1)。

 所有项目申请材料应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一式3份:①封面(附件1);②目录(附件2):申报材料要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顺序编制目录,目录页码和卷内文件页码要对应一致。

(二)项目初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发票等须对原件审核)进行初审,并在《山西省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中注明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并填写汇总表(见附件6),连同上报项目资料及电子文档(附件3-附件6)一同报送省商务厅国际市场发展处(一式2份),邮箱:swthzgz@163.com。要求书面和电子文档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三)项目审核

 省商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并结合行业产业、举办地域、层次规模和实际效果等,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及统筹。评审结果在山西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日期:2018年资金项目分两批申报。

 1.第一批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在2018年6月31日前将资料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项目及资料报送省商务厅。

 2.第二批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在2018年11月15日前将资料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务于申报日期截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项目及资料报送省商务厅,逾期不再受理。

 3.重点展馆运营项目于2018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

(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请计划申请项目单位于会展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进行备案。

(三)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严格按照要求抓好初审,督促申报单位认真准备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在资金拨付后,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四)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以备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五)项目完成后,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

(六)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国际市场发展处 吴 瑛 侯 钦

 联系电话:0351-4084239/4071450


本政策由山西省商务厅发布

链接:http://www.docsx.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ddce6510-a5ce-4c77-baa7-1d0d6e9ce0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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