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21 09:46:52 DY 382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扩大就业,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49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发〔201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忻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领域和方向,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财务监管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对象:科技人才、回乡人员、大学生、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实施高科技转化的企业,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校或研究机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二)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1、两年内新注册各类企业的初次创业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以及为新注册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2、有一定市场潜力的实用新型专利产业化项目,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且其研发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的项目。

  3、在山西省“1331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忻州市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大数据工程项目。

  4、对创业创新有培育或孵化作用的基地项目。

  5、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创业创新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年度申报方案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创业创新项目的初审,将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市直有关部门、驻忻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可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分配计划下拨专项资金。

  市政府决定的重大支持项目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申请补贴需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信息、财务报表、工资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实施项目基本材料等。

  (二)新注册的各类创业主体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贷款凭证复印件(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贷款项目基本材料等。

  (三)创业主体申请融资担保补贴需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贷款凭证复印件(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贷款担保凭证复印件(加盖担保公司印章)、融资项目基本材料等。

  (四)担保机构申报担保风险补偿需提供:申报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担保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凭证复印件(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贷款担保凭证复印件(加盖被担保公司印章)、担保项目基本材料等。

  (五)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申请奖励时需提供:申请表、科技成果发明和转化等证明资料。

  (六)实施高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申请奖励时需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证明资料。

  (七)以项目形式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八条 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创业扶持方面:

  1.两年内新注册从业人数10人以上、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创业主体,按营业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从业人数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20%的,可扩大到按营业额的15%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两年内新注册的各类创业主体,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内部分可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创业主体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内部分,对生产性创业主体给予担保费用30%的补贴,对其他创业主体给予担保费用20%的补贴。补贴按月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对本市两年内注册的创业主体进行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对每个创业主体担保一次200万元以内部分,给予担保费用20%的担保风险补偿,用于充实担保风险补偿金。补贴按月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创新扶持方面:

  1、建立科技人员创业创新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省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忻创业,对有一定市场潜力的实用新型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5至10万元的补助;对带项目、带资金来忻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经评审,确认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且其研发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实施的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4、高校或研究机构完成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科研项目,根据其任务完成及成果转化情况,给予50-200万元的资助。

  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另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出具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出具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财政局和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政策由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链接:http://zwgk.sxxz.gov.cn/xzsrmzf/wj/zfwj/201709/t20170927_1095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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